距離重組四號公告出臺已經(jīng)有近一年的時間,近日網(wǎng)上流傳李利威律師與國稅總局所得稅處領導就重組涉稅問題的問答,以下與大家進行分享。
一、問: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是否適用特殊重組?
總局領導答:適用。
開諾點評:業(yè)界曾有一種聲音,該種情形不適用特殊重組,理由為這種情況既未支付對價又不屬于同一控制,所以不適用,據(jù)傳該種觀點傳出于總局,此次,得到肯定答復,適用,沒有問題,這種情況是典型的適用特殊重組。
二、問:四號公告出臺后,長投換長投也屬于股權支付對價,也適用特殊重組了,其計稅基礎如何確定?例如,甲持有乙的股權的計稅基礎為1,公允價值為3,丙持有丁的股權計稅基礎為2,公允價值為3,用甲的乙換丙的丁,計稅基礎如何確定呢?
總局領導答:換入股權的計稅基礎按換出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,即甲持有丁股權的計稅基礎為1,丙持有乙股權的計稅基礎為2。這也是互為收購說。
開諾點評:這種確定計稅基礎的方式就是業(yè)界一直倡導的“互為收購說”,個人認為,其雖然與59號文的規(guī)定有所背離,但確實是現(xiàn)有情況下最佳的處理方式了。
三、問:定向增發(fā)情況下,如何確定計稅基礎呢?例如甲收購乙持有丙的股權,丙的計稅基礎為1,公允價值為3,收購后,甲持有丙的股權計稅基礎如何確定?乙持有甲的股權的計稅基礎如何確認?
答:丙的計稅基礎不變,仍為1,乙持有甲的股權計稅基礎也為1。
開諾點評:定向增發(fā)的方式用“換出確定換入”顯然是行不通的,因此,增發(fā)(即用本企業(yè)股權作為支付)的情況下,只能尊重59號文的規(guī)定,無論是被收購企業(yè)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(yè)股權的計稅基礎還是收購企業(yè)取得被收購企業(yè)股權的計稅基礎均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來確定了。但現(xiàn)在很多股權收購定向增發(fā)和長投支付并存,例如寧波富達的股權收購,只能很尷尬地使用兩種稅務處理方式,長投支付的用“換出確認換入”,定向增發(fā)嚴格按59號文,均以被收購股權原有計稅基礎確定了。曾聽聞,總局會出臺文件,彌補這一遺憾,不過這次與總局領導請教的過程,深感這個補丁文件的出臺將是個遙遙無期的過程。無奈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