對雇傭律師的個人所得稅籌劃,其針對的對象是那些高收入的提成律師,年收入總額應大于30萬,否則籌劃的空間與意義并不是很大。一般來說,其個稅籌劃方向如下:
- (一)月度收入均衡化
指的是對提成律師在維持年度總收入不變的情況下,盡可能均衡每月工資收入總額,以避免不同月份處于較高稅檔而多納個人所得稅。這一點對于提成律師來說尤其重要,因為其辦案收入提成天然具有月度間巨大波動性。
- (二)年終獎的合理發(fā)放
年終獎可以降低個稅,但是需要合理匹配平時的月薪和年終獎的關(guān)系,如果匹配不恰當,或者單純認為年終獎越高越少繳稅會出現(xiàn)稅負偏高。 一般情況下,將年終獎設在某個稅級上限的12倍時,才可使全年工資總體稅負最低。? 舉例:年終獎42萬,應納稅額=42萬*25%-1005=103995。如果年終獎為43萬,應納稅額43萬*30%-2755=126245。到手反而減少12250。
- (三)免稅個人收入的應用
根據(jù)稅法規(guī)定,個人取得的通訊費補貼、差旅費補貼、生活困難補助費,免納個人所得稅。? 因此,可以充分利用該政策進行個人所得稅的籌劃。
- (四)收入福利化處理
是指通過員工福利性質(zhì)的支出,達到對員工同等加薪的效果。? 對于高收入律師,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稅率一般都較高,如果再漲工資,員工實際到手并沒有那么多,加薪的激勵作用已經(jīng)很小。但如果,通過增加集體福利,員工可以達到同等加薪效果但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。 2012年4月11日,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巡視員盧云接受在線訪談時明確:根據(jù)個人所得稅法的規(guī)定原則,對于發(fā)給個人的福利,不論是現(xiàn)金還是實物,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。但目前我們對于集體享受的、不可分割的、非現(xiàn)金方式的福利,原則上不征收個人所得稅。 因此,建議對高收入員工應減少貨幣性福利,增加非貨幣福利,如:
- 租房福利
- 旅游福利
- 培訓福利
- 用車福利
- (五)私車公用的處理
通過律所與個人簽訂租車協(xié)議,約定使用汽車的費用由律所承擔,該籌劃方式有兩方面節(jié)稅效果:一、律所報銷油費、過路費等,在律所可以稅前列支,個人也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;二、律所支付租車費用給合伙律師,租車費稅前列支,雖然合伙律師個人需要按“財產(chǎn)租賃所得”繳納個人所得稅,但可以獲得稅率差(財產(chǎn)租賃所得20%稅率扣除費用標準后真正稅負只有16%)? 律師個人取得租金需要申請稅務機關(guān)代開發(fā)票,按照“有形動產(chǎn)租賃服務”繳納增值稅(小規(guī)模納稅人按3%征收率簡易征收增值稅)、城建稅及附加、按照“財產(chǎn)租賃所得”繳納個人所得稅。取得的租金達不到起征點20000元的,不需要繳納增值稅及其附加稅費。 2017年12月31日前,對月銷售額2萬元(含本數(shù))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(guī)模納稅人,免征增值稅。